【NJUAE观点】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应分类制定综合利用标准 -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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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UAE观点】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应分类制定综合利用标准

      编者按:农药行业环境评估报告是南大环规院集团驻北京科研团队与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合作的课题项目。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科研人员撰写了《我国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环境管理研究》,目前该论文已被《盐科学与化工》期刊收录,预计今年9月刊出。文章通过分析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的处理处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应当分类研究制定综合利用标准,提升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资源化的规范性。希望借此机会与大家交流探讨,欢迎各位提出宝贵建议。


       随着我国农药行业生产废水的资源化、减量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的产生量大幅提升。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我国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产量约66万吨。据报道,从2010年至今全国已发生多起农药废盐非法销售案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资源化利用的环境安全性已成为农药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分类制定副产氯化钠综合利用标准有助于规范产品质量标准和综合利用途径,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分类制定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综合利用标准,为农药副产氯化钠作为副产品销售提供有效依据。根据2017-2019年全国批复的农药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数据,作为副产品销售的约24.7万吨副产氯化钠中,45%(约11万吨/年)产品质量执行《工业盐》(GB/T5462-2015),14%(约3.5万吨/年)产品质量执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41%(约10.2万吨/年)产品质量未明确执行标准。其中,《工业盐》(GB/T5462-2015)并不适用于农药行业副产的氯化钠;而企业自行制定的标准并未获得相关管理部门正式认可。我国农药行业目前仅有草甘膦副产氯化钠制定了产品质量标准《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1部分:氯化钠》(HG/T5531.1-2019)。因此,分类制定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综合利用标准,是解决农药副产氯化钠作为产品销售无据可依问题的有效利器。

      分类制定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综合利用标准,有利于消除农药副产氯化钠的环境安全隐患。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执行《工业盐》(GB/T5462-2015)或企业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由于产品质量标准中未明确和限制有害杂质的种类和含量,下游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无法针对其中的有害杂质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农药副产氯化钠作为副产品一般会用于印染助剂、水泥助剂、融雪剂等工业用途,存在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以印染助剂为例,若其有害成分未明确,纺织品加工厂很可能在纺织品加工后,对印染助剂进行一般处理后排放,不仅对周围环境中的植物、鱼类及其他自然环境造成污染,其生产的纺织品也会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分类制定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综合利用标准,可以实现对副产氯化钠的资源循环利用。农药企业大多需要烧碱、氯气作为生产原料,氯化钠又是烧碱和氯气的生产原料,若农药生产企业自行开展副产氯化钠的资源再利用,可实现企业内部的氯碱平衡。根据2017-2019年农药建设项目产生的约32.4万吨副产氯化钠,23%(约7.4万吨)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填埋处置,氯化钠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填埋处置不仅成本高,且容易对土壤、地下水产生污染。分类制定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综合利用标准,有助于提升副产氯化钠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填埋处置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

      结语

      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的安全处置利用已成为制约农药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资源化再利用是解决副产氯化钠问题的有效途径。但农药行业仍需在副产氯化钠产品质量制定、副产品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自身或行业内综合利用等方面进一步开展深入的探索研究。分类制定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综合利用标准,有助于真正实现农药副产氯化钠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促进农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张波(1976-),性别男(汉),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河南安阳市人,高级工程师,博士。

通讯作者:赵艺(1989-),性别女(汉),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任丘人,中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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